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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1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类别:行业资讯  更新时间:2011-04-22  阅读
国粮发〔2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见附件1)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食安办〔2011〕11号,见附件2)的工作部署,做好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工作,现就2011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一)健全各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构
  地方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9〕 232号)要求,健全各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计划,协调处置重大和突发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督促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落实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经费。上级粮食部门应定期对下级粮食部门履行质量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各省级粮食部门应确定1名质量监管职能处室负责人为省级粮食质量监管工作联络员,主要任务是定期参加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召开的有关会议,及时传达并协助落实质量监管工作重要安排、通报本省(区、市)粮食质量监管工作重要信息。
  (二)建立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食安办〔2011〕4号,见附件3)的有关规定,建立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各省级粮食部门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信息的数量每月不能少于1篇,主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工作重要动态、新情况和新问题、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件)及处置情况、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工作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各省级粮食部门应确定1名熟悉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并具有较强文字能力的同志为质量安全信息员。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信息主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指定邮箱,对于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需要按照规定的保密渠道以纸质文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整理并报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粮食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法等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列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年度宣传活动、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开展收购动员、日常巡查、例行信息发布、专题培训等各种有利时机,采用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粮食质量安全基本常识、粮食收购储存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提高粮食监管队伍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向消费者普及粮食质量安全和健康消费科普知识。以质量安全为核心,深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大力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搞好放心粮油宣传。
  二、切实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一)指导监督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粮食部门应全面摸清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各类粮食经营者的数量和经营状况,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加快推进和完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对所有监管对象定期逐一上门检查,不得出现监管盲区和空白。
  要将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与卫生标准及安全储存技术规范,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等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列入监管范围的经营者应实行全覆盖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各省级粮食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加强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国家和各省级粮食部门应分别编制国家和省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户新收获粮食常规质量和重金属、真菌毒素及农药残留等项目进行监测,指导粮食收购工作。
  国家级监测一般按每5万吨粮食产量安排采集1份监测样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国家粮食检验监测机构,在主要粮食品种收获的第一时间,定点采集样品,采用指定机构检验、集中会检等方式开展常规质量、加工品质、卫生安全项目检验,统一汇总整理数据,及时通报监测结果和发布有关监测信息。
  省级监测一般应按每1~2万吨粮食产量安排采集1份监测样品。在气候异常变化、病虫害多发、收获粮食水分偏高及可能出现污染的区域,应当加大采样密度和检验频次跟踪监测。各省级粮食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粮食生产实际,编制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确定主要监测品种(包括主要粮食和油料)、采样数量、检验项目、采样和检验组织方式、信息报送和发布方式等。
  (三)加强库存粮食和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国家粮食局将统一组织开展2011年全国库存粮食和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检查。计划在全国31个省份抽检粮食样品3000份,食用植物油样品1500份。着重检查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库存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卫生安全和储存品质状况。
  各省级粮食部门应在配合做好国家抽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地方责任制的要求,编制本省(区、市)2011年库存粮食(包括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抽查计划,明确省、市、县各级粮食部门的质量安全抽查任务和要求。省级抽查计划中,抽检库存粮食代表数量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年平均库存量的 15%,包括各种性质的粮食;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企业总数的25%,包括各种性质的企业和收储库点。抽检项目和抽样密度,应依据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区收获粮食监测结果、库存粮食来源、不同性质粮食的管理要求等统筹安排。对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收购粮食,还应注重检查质价相符情况。
  销区省份和大中城市粮食部门,要定期对市场销售的成品粮进行抽样监测。
  三、建立粮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各级粮食部门在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中,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状况,应立即组织进一步的专项调查,摸清污染范围、数量和程度。在库存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应及时封存,按有关规定处置,严防流入口粮市场。必要时应组织开展进一步排查。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部门报告。
  销区省份和大中城市粮食部门在市场监测中发现大米和小麦粉中出现重金属、真菌毒素和农药残留等问题,要追溯问题粮食原料来源,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地区,加强协同监管。
  国家和省级粮食部门应定期公布粮食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监测粮食质量安全舆情。依据职责并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对可能存在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抽检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发布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大力推进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一)做好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各省级粮食部门要从全面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需要出发,按照“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总体要求,重点做好粮食主产区和人口密集区域市、县级粮食检验监测机构建设规划,细化各级检验监测机构的职责任务和检验能力要求,明确机构建设时间进度,加大检验监测机构建设的协调力度,指导和督促规划的实施,确保在“十二五”期间全面消除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盲区。要从落实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需要出发,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各类粮食购销、储存、加工企业和粮食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检验能力要求和建设规划,全面提升粮食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检验监测体系薄弱省份和地区的粮食部门要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尽快建立健全粮食检验监测体系,提高检验监测能力。国家粮食局将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分步实施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并计划在2011年第2~3季度开展第四批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考核认定。
  (二)加强粮油卫生检验技术培训
  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继续组织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中心开展粮油卫生检验技术培训和比对考核,着重分析解决近年来卫生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定期组织专家组对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中心和区域监测站进行巡查指导、评审。各省级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省级检验监测中心的作用,组织市县级检验监测机构和粮食企业检验人员进行粮油卫生检验技术培训和比对考核。
  五、健全粮油标准体系
  全面清理涉及质量安全的粮油标准,建立粮油安全标准体系框架,组织做好粮油安全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突出做好食用植物调和油、废弃植物油检验鉴定方法等重点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粮油标准基础研究,积极推进粮食收购环节有毒有害物质快速检验方法、粮食安全储存水分、中筋小麦等标准的研究。积极做好国际标准化工作,跟踪国际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最新进展,促进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有机衔接。要进一步加强粮油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专业技术工作组的作用,提高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地方各级粮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粮油标准研究、宣传和实施工作,围绕粮食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粮油标准制修订建议。相关科研院所、院校、企业和各级粮食检验机构,要积极承担和参加粮油标准的研究、起草和验证工作。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粮食部门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省、市两级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构有关信息(见附件4、5)汇总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二)各省级粮食部门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检验监测机构建设规划、各级检验监测机构职责任务和检验能力要求、机构建设时间进度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三)各省级粮食部门应于7月31日前,将粮食企业检验能力建设规划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四)各省级粮食部门应根据本省(区、市)主要粮食品种收获季节,分别在新粮收获后1个月内和2个月内,将新粮常规质量状况监测报告和新粮卫生状况监测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五)各省级粮食部门应将本省(区、市)库存及市场粮食质量安全抽查(监测)报告,按季度汇总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六)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任务所需经费由国家粮食局申请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经费由地方各级粮食部门申请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七)国家粮食局将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评估考核方案》,对省级粮食部门开展质量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
     2.《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食安办〔2011〕11号)
     3.《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的通知》(食安办〔2011〕4号)
     4.省(区、市)省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5.省(区、市)市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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