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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查没不合格面粉被厂家告上法庭

来源:  类别:行业资讯  更新时间:2011-01-18  阅读
一销售商出售的面粉不合格,被工商部门没收,还交了2万元罚款,销售商怒告面粉厂家要求赔偿损失15万,面粉厂家不服把工商部门告上了法庭。

  1月17日,记者从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对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工商部门对销售商尤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面粉厂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石河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粮油店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华杰”牌小麦粉外包装不规范,标注与产品等级不符,检查时店主尤某也无法提供小麦粉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当天,石河子市质量与计量检验所对店里这批小麦粉进行抽样检验,在《检验报告》中,判定这批小麦粉属于不合格产品。经查明,这批河南省某面粉厂生产的面粉共60吨每袋65元。

  工商部门认为,店主购进面粉,没有尽到索要和查验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的责任,虽不是故意行为,但客观上销售了不合格产品,是违法行为,按照《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小麦粉52.475吨,并罚款2万元。

  处罚后,尤某主动缴纳了罚款。因为厂家的不合格产品受罚,尤某将生产厂家河南省某面粉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5万元。

  厂家认为,工商部门给经销商下达处罚决定,并没有告诉厂家,也没有送达给厂家,该行为严重侵犯了生产厂家的合法权益。随后,厂家又将石河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退还没收的小麦粉52.475吨。

  法庭上,面粉厂出具了周口市质检检测中心4月签发的一份《检验报告》,以此证明该面粉厂2009年3月15日生产的小麦特一粉所检项目合格,想以此说明出售给尤某的小麦粉是合格产品。

  对于面粉厂出具的《检验报告》,工商部门认为,这份报告只能证明面粉厂当年3月15日生产的面粉是合格的,并不能证明面粉厂出售给尤某(当年4月25日生产)的小麦粉是合格产品。并且处罚针对经销商,他们没有法律义务向生产厂家进行告知并送达处罚文书。

  小厂老板上法院告工商局,这听起来似乎有些不可思议,虽然没告赢,但精神可嘉。想想之前本报报道中,开着三轮上高速被罚男子,上法院告了交警,这两件事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告官”这个在民间传统文化中颇具悲情意味的词汇,已经不再那么新鲜,这也说明老百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在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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